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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訴人
即被告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訴人
即被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一、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23,477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標的金額為4,323,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係判命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1,409,788元,及自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標的金額為1,409,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三、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係判命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7,159,687元,及自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標的金額為7,159,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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