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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號

原告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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