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3日下 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