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0號
- 原告
- 曾美珠
- 被告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伯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璇律師
- 被告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雄
- 參加人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顏悅
杜秀良
王元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49頁)。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101年度救字第342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三次裁定抗告駁回(102年度抗更㈡字第34號),原告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並於103年4月24日送達再抗告人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憑(見該卷第138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