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6號原 告 潘樹強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林承琳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被 告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一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及原告新北市○○區○○街00號、27號建物,故訴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上開25號建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是侵權行為地應為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