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5號
- 原告
- 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兆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 被告
-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東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工程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事務所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