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曹來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8號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訴訟代理人 劉政宗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蝶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