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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訴訟代理人
劉政宗
被   告
彩蝶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008元,原告尚應補繳107,508元,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8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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