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曹來旺、吉品宴餐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訴訟代理人 劉政宗 被 告 吉品宴餐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0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