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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原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訴訟代理人
劉政宗
被告
吉品宴餐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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