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楊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