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原 告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