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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原告
許蘇菊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 原告 許國男
複代理人
許國強
複代理人
許尹豑
複代理人
許菀珈
複代理人
許吳彩雲
複代理人
許瑋育
被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被告
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媖
訴訟代理人
夏有德
被告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碩
訴訟代理人
顧栢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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