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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許月媖、吳宏碩

  • 原告
    許蘇菊許國男
  • 被告
    臺北市政府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原   告 許蘇菊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追加 原告 許國男 許國強 許尹豑 許菀珈 許吳彩雲 許瑋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被   告 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媖 訴訟代理人 夏有德 被   告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碩 訴訟代理人 顧栢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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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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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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