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郝龍斌、許月媖、吳宏碩
- 原告許蘇菊、許國男
- 被告臺北市政府、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原 告 許蘇菊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追加 原告 許國男 許國強 許尹豑 許菀珈 許吳彩雲 許瑋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被 告 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媖 訴訟代理人 夏有德 被 告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碩 訴訟代理人 顧栢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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