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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6號

上訴人
七條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被上訴人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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