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林惠霞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9號

抗告人
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宇洋
相對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銀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司拍字38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 條之1 第1 項、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及第867 條分別規定甚明。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對於實體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第269 號著有判例(94年度臺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相對人主張第三人即債務人華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英公司)於民國86年1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 年1月22日起至116 年1 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華英公司於90年1 月20日簽立票面金額5,000 萬元,到期日93年4 月2 日之本票予相對人,詎屆期提示未獲華英公司付款,迄尚餘45,88萬8,947元未清償。又華英公司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於100 年1 月10日移轉予抗告人,惟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並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本票影本、本院93年度票字第18342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經原審法院形式上審查後,乃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和債務人華英公司間有約定,若繳息正常將不會立即償還本金,而華英公司迄今均繳息正常並無拖欠之情。又本件不動產市值遠高於已設定抵押之債權,相對人為唯一債權人,抗告人已向他金融機構洽談貸款中,如裁定拍賣,將扼殺企業正常經營並損及全體股東權益,且若獲他金融機構核貸,則相對人之抵押權將因債務清償而塗銷,實無准予裁定及執行之實益,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對債務人華英公司有前揭借款債權,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華英公司將系爭抵押物移轉予抗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本票影本、本院93年度票字第18342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以前揭情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雖辯以伊已協商核貸清償債務以塗銷系爭抵押權、華英公司均有按期償息云云,並提出相對人與華英公司間之函文內容,作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另有協議之抗辯,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法院於非訟程序自不得審酌,抗告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