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更㈠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救更㈠字第2號
- 聲請人
- 詹玉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軍備局北管處、蔡正義、李雅玲、黃秋能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年邁75歲,無工作能力,丈夫過世僅有建物遭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北管處強行拆除,生活困難走投無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68號卷第7-9頁),復有聲請人98、99年度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均為零,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上卷第24-25頁),堪認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