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演義寓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瑋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智
- 被告
- 郭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演藝寓樂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演義寓樂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