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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16號

著作權契約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博時代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著作權契約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所載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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