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楊德雄即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14屆第1次代表大會業已配合民國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工會法第20條修改組織章程,將工會理監事任期由3年修改為4年。100年10月28日修正施行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章亦將福 利委員會委員任期修改為4年。為避免工會為產生職工福利 委員會之勞方代表委員(董事)而特別辦理選務工作,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10屆第1次委 員(董事)會議決議將董事任期修改為4年,使之任期一致 。本聲請事項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年7月9日北市勞資 字第101356741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年7月9日北市勞資字第10135674100號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原捐助及組織規章、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新舊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10屆第1次委員(董事)會議紀錄 等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