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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告
昇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葉雙寶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申哲
被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㻙苓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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