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上 訴 人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秀枝 被 上訴人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