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原告
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彥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美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損害賠償之責,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則以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3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