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 原告
- 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康彥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瑜珮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美
- 訴訟代理人
-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損害賠償之責,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則以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3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