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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原告
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彥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美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3號事件結果相關,且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審理後已達成訴訟上和解,有原告所提和解筆錄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狀在卷可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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