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 原告
- 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康彥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瑜珮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美
- 訴訟代理人
-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3號事件結果相關,且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審理後已達成訴訟上和解,有原告所提和解筆錄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狀在卷可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