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