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告
MCC TRANS.
法定代理人
TIM WICKM.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告
順成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聯
被告
唐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

理由

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無事務所或營業所,此觀其起訴狀之記載即明。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有理由。

次按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99條亦著有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290 元,故原告應為被告提供之訴訟費用擔保,依下列各項計算為208,732元:

㈠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

㈡第三審裁判費54,366元。

㈢第三審律師酬金10萬元: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第466條之3第1 項定有明文。而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計算,依司法院訂定發布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規定,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之範圍內,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定之,但最高不得逾50萬元,且按件數計算。本件經斟酌訴訟標的金額及案情繁簡程度,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應暫定為10萬元為宜。

㈣以上3項共計208,732元。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