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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簡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匡偉詹慶堂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漢聯運通有限公司(Alphalog Freight System
法定代理人
紀炎華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叡彬
法定代理人
陳毅通
被上訴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視同上訴人 上海漢連物流有限公司(Alphalog Freight Syst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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