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 原告
- 闕大欽
- 原告
- 黃玉蓮
- 原告
- 柯佩玲
- 原告
- 江昀紘
- 法定代理人
- 陳小鈴
- 法定代理人
- 兼江昀紘
- 法定代理人
- 江秉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 被告
-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符峻誠
- 被告
- 洪美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