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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原告
闕大欽
原告
黃玉蓮
原告
柯佩玲
原告
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陳小鈴
法定代理人
兼江昀紘
法定代理人
江秉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符峻誠
被告
洪美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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