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符峻誠
- 被告
- 洪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大欽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