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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符峻誠
被告
洪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大欽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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