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6號
- 原告
- 梁蘭仙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 被告
- 沐映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存龍
- 訴訟代理人
- 江建育
蔡如玉
朱茵麗
鄭庭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以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時,已經扣除被告所給付之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慰撫金,而本院上開判決,於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損害賠償金額,又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 萬元慰撫金,顯有重複扣除,故正確之賠償金額應為676,094元,而非判決主文所載666,094 元,並據此聲請本院裁定更正。
三、查本院上開判決,於計算原告所受損害,先係條列原告所受損害額,再審酌原告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最後確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後,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 萬元金額,並無重複扣除問題,故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