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峰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萱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余澤民、許秋容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