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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上訴人
即被告
華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萱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余澤民、許秋容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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