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4號原 告 歐瑞雲 被 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被 告 新加坡商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OSIM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王明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損害賠償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路38號1樓、新北市○○區○○路176號11樓之1,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1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