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歐瑞雲
- 被告
-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財福
- 被告
- 新加坡商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OSIM INTERNATIONAL LTD)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損害賠償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路38號1樓、新北市○○區○○路176號11樓之1,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1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