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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郭美杏林晏如吳若萍

  • 原告
    林柳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6號原   告 林柳源 陳泰雄 簡秀貞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幸敏 被    告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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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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