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郭美杏、林晏如、吳若萍
- 原告林柳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6號原 告 林柳源 陳泰雄 簡秀貞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幸敏 被 告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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