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石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更生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說明其配偶間就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2 年內迄今之薪資帳戶(包含星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固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又依聲請人99年度及100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分別有來自浤統有限公司、和家美濃粄條食品行之租賃所得,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該租賃所得之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 五、聲請人另持有星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5萬元,則請說明目前持股狀態及有無變價清償債務之可能。 六、聲請人應釋明其承租房屋之所在地址為何?且應附上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同時說明何以承租人係聲請人配偶李星明,非聲請人本人,並檢附聲請人實際分擔租金支出之證明文件到院(如匯款單據、帳戶交易明細表或向本院聲請證人到場為證)。又衡以聲請人之薪資收入每月約為3 萬元之數額,則併為說明何以其有支出薪資收入達半數之金額以承租房屋之必要。 七、按聯徵中心之債權清冊顯示,聲請人目前擔任星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則請說明其有無領取監察人報酬?若有,數額為何? 八、另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間就受扶養人即李珊之扶養費分擔情形?並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列明計算方式並檢附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記載現受強制執行事件,並繫屬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5366 號,請聲請人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十、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