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裕中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㈠所載,聲請人是否自101 年1 月迄今同時任職於嘉聯益股份有限公司及艾肯宏達公司?並應分別提出自101 年1 月至6 月於嘉聯益股份有限公司及艾肯宏達公司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存摺影本到院(須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01 年4 月13日桃院晴101 司執五字第27533 號執行命令記載聲請人於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目前遭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是否即為艾肯宏達公司,若是,請說明聲請人之薪資目前是否遭扣薪中?若是,何以所附之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未有法院扣薪之記載? 三、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記載(見本院卷第78頁)聲請人已於101 年7 月16日自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退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提出目前所任職工作之在職證明書到院。 四、依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㈢記載聲請人每月尚有兒少補助及營養午餐補助1,250 元(2500÷2 =1250)、1,000 元(2000 ÷2 =1000),請重新填載正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並提出該等補助之證明文件到院(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款項,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兒子梁○靚、梁○翊最新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影本所示,聲請人自101 年5 、6 月分別有自「企網整批轉帳」之收入款項,請說明該等款項為何種收入? 七、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其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最大金融機構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九、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僅至101 年7 月25日,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書,並應檢附每月繳付租金之收據證明文件(如為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或存摺影本)。 十、依聲請人之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㈡記載,聲請人與小孩及母親三人同住,惟聲請人另於民事補陳理由㈢狀記載聲請人之兩名小孩均與前妻同住,請說明與聲請人同住之人究為幾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十一、聲請人於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㈤中記載每月「扶養小孩」之費用共為14,843元,惟該等扶養費自應由其他撫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之;又聲請人並記載每月支出兒子梁○靚之學期費1,453 元,惟與民事補陳更生理由㈢狀中記載該學費與前妻共同分擔後每月由聲請人支出726 元不符,請依法定格式重新填載正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到院。 十二、提出民事補陳更生理由狀㈤中記載每月支出「扶養小孩」中之食品費5,500 元、健保費300 元、日用品費300 元、手機費275 元、安親班費1,000 元及「聲請人個人」之日用品費300 、手機費450 元、第四台170 元之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到院。 十三、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聲請人名下所有之重型機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十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