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麗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請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6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7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380元【計算式:(6+1)X10X34=2380元】。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有無其他受聲請人扶養親屬。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99年10月起迄今之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又請提出聲請人現每月薪資2 萬3000元之薪資證明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前於98年8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8年迄99年9月止,每月實際所 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對配偶及所扶養親屬之支出)中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網路費、保險費、醫療費等相關支出數額各為何?或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通知或收據等)。八、請說明每月轉租收取租金數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2萬2000元之租金繳納證明文件、轉租之租賃契約書、 收取轉租租金之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另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又101年3月前居住何處,如曾租賃他處亦請提出聲請前2年迄今之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之天竺工作室自96年8月起迄今之營業 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8月起迄今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有無與聲請人同住?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配偶之姊妹對聲請人配偶補助之生活費是否固定每月均補助?所補助數額為何?是否需聲請人或其配偶償還?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領取政府補助之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一三、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