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麗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本件債
權人6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7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共2380元【計算式:(6+1)X10X34=2380元】。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有無其他受聲請人扶養親屬。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99年10月起迄今之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
?(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
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又請提出聲請人現每月薪
資2 萬3000元之薪資證明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前於98年8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
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
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8年迄99年9月止,每月實際所
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
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對配偶及所扶養親屬之
支出)中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網路費、
保險費、醫療費等相關支出數額各為何?或其他必要支出項
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通知或收據等)。
八、請說明每月轉租收取租金數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
房租2萬2000元之租金繳納證明文件、轉租之租賃契約書、
收取轉租租金之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另請說明聲請人自何
時起居住於租賃處?又101年3月前居住何處,如曾租賃他處
亦請提出聲請前2年迄今之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之天竺工作室自96年8月起迄今之營業
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8月起迄今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
證明文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有無與聲請人同住?有
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配偶之姊妹對聲請人配偶
補助之生活費是否固定每月均補助?所補助數額為何?是
否需聲請人或其配偶償還?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領取政府補助之補助
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一三、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
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
令或公文)。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