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麗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 二、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各債權額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與債權銀行自協商不成立後,最新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所剩餘之債務總金額為何,應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所提出之100 年7 月14日印製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所示,聲請人有部份債權銀行之債權已經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惟未經聲請人列於債權人清冊之中,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有積欠該等公司債務?若有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冊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100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自99年9 月1 日至101 年8 月31日間任職於群億展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 萬2500元,惟聲請人所提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並無該等收入之記載,請說明聲請人99年10月起迄今之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提出自99年10月起至101 年9 月間之薪資明細表(應由所任職之公司所出具)及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應附清晰之封面及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到院。 六、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 萬0590元(計算式:12000 元+ 1300 元 +1590元+700 元+15000 元=30590 元),然聲請人稱每月僅有2 萬2500元之收入,請說明聲請人係如何支應上開必要開銷?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若有,請重新填具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七、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之財產歸屬清單、98年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 年1 至10月之薪資存摺影本(應附清晰之封面及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聲請人子女之財產歸屬清單到院。 八、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所示聲請人之戶籍地為台中縣太平市鄰○路2140巷152 弄18號,請說明戶籍地址及居住地址不同之原因?及前開戶籍地址房屋所有權為何人?其與聲請人為何關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目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支付租金1 萬2000元之繳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如係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聲請前2 年迄今居住何處,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十一、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勞健保費1300元、水電瓦斯費1590元、電話費700 元及伙食費15000 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並說明上開勞健保費用共1300元、水電瓦斯費共159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又聲請人與配偶係如何分擔上開租金、水電瓦斯等家庭開家銷及女兒之扶養費?(應詳列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聲請人全戶自99年10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四、提出聲請人與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 十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