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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才哲
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請聲請人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商成
    立後曾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履行還款幾期後始毀諾
    、協商之背景及動機。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
    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起迄今止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
    及薪資為何?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10
    1 年2 月6 日開始任職於安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投保
    薪資為30,300元,請提出薪資給付之證明文件(即附完整清
    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或由任職
    公司所出具101 年2 至6 月之薪資明細)並重新填具正確之
    財產狀況說明書中聲請更生前兩年即99年6 月至101 年6 月
    間之收入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尚有其他兼差?若有每月收入為何?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並不相符,請重新填載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自99年6 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8,000 元、勞保費516 元、健保
    費414 元、水電瓦斯費及日用品費5,000 元、交通費3,000
    元、個人電話網路費1,000 元、教育費5,000 元等費用之相
    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就讀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又現若是
    請提出在校證明到院。並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教育費用每月5,
    000 元學費支出(2 年共計12萬元學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現住地臺北市中山區○○○路162 巷50號2 樓之
    房屋為何人所有?同住之人為何?並說明與同住之家人如何
    分擔每月水電、瓦斯、日用品、電話網路費用?分擔計算比
    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協商協議書未經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
      蓋章,請提出與債權銀行正式簽訂之前置協商協議書到院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
      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
      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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