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才哲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請聲請人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商成立後曾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履行還款幾期後始毀諾、協商之背景及動機。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起迄今止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薪資為何?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101 年2 月6 日開始任職於安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請提出薪資給付之證明文件(即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或由任職公司所出具101 年2 至6 月之薪資明細)並重新填具正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中聲請更生前兩年即99年6 月至101 年6 月間之收入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尚有其他兼差?若有每月收入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及債權數額並不相符,請重新填載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自99年6 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8,000 元、勞保費516 元、健保費414 元、水電瓦斯費及日用品費5,000 元、交通費3,000 元、個人電話網路費1,000 元、教育費5,000 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就讀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又現若是請提出在校證明到院。並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教育費用每月5,000 元學費支出(2 年共計12萬元學費)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現住地臺北市中山區○○○路162 巷50號2 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同住之人為何?並說明與同住之家人如何分擔每月水電、瓦斯、日用品、電話網路費用?分擔計算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協商協議書未經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蓋章,請提出與債權銀行正式簽訂之前置協商協議書到院。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