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邱才哲
- 代理人
-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請聲請人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商成
立後曾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履行還款幾期後始毀諾
、協商之背景及動機。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
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起迄今止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
及薪資為何?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10
1 年2 月6 日開始任職於安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投保
薪資為30,300元,請提出薪資給付之證明文件(即附完整清
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或由任職
公司所出具101 年2 至6 月之薪資明細)並重新填具正確之
財產狀況說明書中聲請更生前兩年即99年6 月至101 年6 月
間之收入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尚有其他兼差?若有每月收入為何?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並不相符,請重新填載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自99年6 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8,000 元、勞保費516 元、健保
費414 元、水電瓦斯費及日用品費5,000 元、交通費3,000
元、個人電話網路費1,000 元、教育費5,000 元等費用之相
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就讀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又現若是
請提出在校證明到院。並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教育費用每月5,
000 元學費支出(2 年共計12萬元學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現住地臺北市中山區○○○路162 巷50號2 樓之
房屋為何人所有?同住之人為何?並說明與同住之家人如何
分擔每月水電、瓦斯、日用品、電話網路費用?分擔計算比
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協商協議書未經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
蓋章,請提出與債權銀行正式簽訂之前置協商協議書到院
。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
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
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