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意藍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湯郁琪 一、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無法接受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43,72 元、利率0 %之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又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又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理由為何? 三、聲請人自陳於99年9 月間領取100 萬元之勞工保險退休金,請說明該資金流向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藍天小吃店之負責人,惟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記載「三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請確實說明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情形,若有請說明最近5 年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額是否逾20萬元?並提出相關證明為證。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自99年6 月至101 年5 月間之薪資收入分別為99年6 月至12月共5,5000元、100 年度共12萬元、101 年3 至5 月共54,000元,又於99年9 月間獲領勞保退休金100 萬元等,請說明聲請人自99年6 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並應陳報99年迄今所任職之處,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職證明書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兼差之情形?每月薪資如何計算? 七、依據所提出之薪資獎金發放單位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不同,原因為何? 八、說明聲請人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並說明該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由何人使用。 九、又每月繳付租金7,000 元之證明文件(如是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據、如是現金給付應提出每月繳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 十、提出聲請人每月須支出房租7,000 元、伙食費4,000 元、健保費570 元、交通費500 元、瓦斯費180 元、水電費500 元、手機電話費400 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 十一、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說明及證明文件請務必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