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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章世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8,582,56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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