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章世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8,582,56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8,582,56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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