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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即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人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章世璋
相對人
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數位影音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00年12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090806100號函核准解散,又於100年12月8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於101年2月1日向法院聲報就任。歌林數位影音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582,569元,負債總額為17,766,761元,股東權益淨值總額為9,184,192元,公司現有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於101年3月9日召開101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經出席股東通過因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擬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之議案,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歌林數位影音公司破產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名冊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歌林數位影音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歌林數位影音公司目前資產約值8,582,569元,負債金額高達17,766,761元等情,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債權人並未為爭執,是歌林數位影音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應堪認定。準此,歌林數位影音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歌林數位影音公司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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