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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31號

聲請人
THE MIRAGE CASINO-HOTEL
法定代理人
MARK W.RUSSELL
代理人
史馨律師
複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相對人
陳奇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奇卿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間前往聲請人設於美國內華達州之遊樂場遊玩,簽署以聲請人為受款人之借款憑證共10張,金額合計美金15萬元,向聲請人借取與現金等值之籌碼,以供其於遊樂場娛樂遊戲之用,同時簽發以聲請人為受款人、票面金額美金15萬元之本票一紙,作為上述債權之擔保,詎聲請人提示該等借款憑據及本票,均未獲付款,聲請人乃聲請本票裁定並於經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132號民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嗣因相對人資產不足清償負債而致執行未果。又相對人為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德科技公司)之董事長,持有該公司股份數2,346,454股,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相對人之債權人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上述資產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程序費用,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台新銀行及聲請人對相對人32萬1,252元、美金15萬元本票債權一事,有本票、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13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59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於100年間除自醒吾技術學院取得3,200元薪資外,僅持有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旭德科技公司股份,其中相對人持有之旭德科技公司股份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6116號送請誠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康管理顧問公司)鑑定,於100年12月2日間尚有50萬元之價值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股份鑑價報告書在卷可查,是認相對人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債權人有二人以上,而相對人資產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相對人財產扣除破產程序費用後,仍有所餘,得用以清償債權人之部分債權,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相對人固稱旭德科技公司連年虧損,其股份並無任何價值云云,然誠康管理顧問公司於100年12月2日鑑價時係以旭德科技公司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為據,又比對旭德公司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相對人提出之101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可知,旭德公司於101年8月31日之流動資產為3,592萬9,335元,較99年12月31日之流動資產3,465萬6,840元為多,且旭德科技公司101年8月31日之流動負債為6,046萬1,111元,較99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6,244萬8,526元為少,可見旭德科技公司101年8月31日之財務狀況較99年12月31日為佳,誠康管理顧問公司以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鑑價時,相對人對旭德科技公司之股份既尚有50萬元之價值,則於101年8月31日時,相對人持有之旭德科技公司股份價值應只增不減,相對人稱資產不足以清償破產程序費用,無宣告破產實益云云,難謂可採。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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