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林晏如
- 法定代理人蔡素月、趙洪馳
- 原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劦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永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32號聲 請 人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聲 請 人 劦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洪馳 聲 請 人 趙永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如期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又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件,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件: 一、聲請人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沅公司)、劦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劦然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全體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營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全體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全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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