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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6號

聲請人
鑫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和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

二、三項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4,654,374元計算,應
    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聲請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
    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則應指明保
    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
    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
    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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