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即破產人
- 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破產人
- 清 算 人 陳朝銘律師
- 即法定代理人
- 破產管理人
- 蔡正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正廷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102年1月25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
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102年2月19日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本院四樓簡報室。
理由
本件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1年度破字第47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