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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破產人
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破產人
清 算 人 陳朝銘律師
即法定代理人
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正廷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102年1月25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

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102年2月19日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本院四樓簡報室。

理由

本件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1年度破字第47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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