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姜悌文
- 原告黃奕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9號聲 請 人 黃奕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凹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凹凸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以凹凸公司負債新臺幣(下同)991萬4543 元聲請破產,則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991萬4543 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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