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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雅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虎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如期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據提出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以北院木民翔100年度司司字第418號准予清算人秦虎偉呈報備查函、資產負債表以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100年11月1日財北國稅松山服字第1000219404號函等件,惟前述文件之說明事項亦有不足,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

┌─────────────────────────────┐│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 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 ,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 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 方式)。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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