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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96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林春鈴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96號

上訴人
臺灣威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崇之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上訴人
商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君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律師

      楊舜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9日下午3 點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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