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給付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邱蓮華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上訴人
張樞臣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被上訴人
常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