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訴訟代理人
- 謝芳婷
- 被上訴人
- 手宇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