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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真鄭昱仁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謝芳婷
被上訴人
手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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