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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訴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訴人恒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 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7,800元,惟就上開擴張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 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開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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