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
- 異議人
- 林睿駿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簡抗字第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之規定,受拘束者為受訴法院,異議人不在規範之列,故異議人對於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異議人得再提出異議。又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說明對異議人之債權如何計算形成,異議人有知之權利,相對人依法應負舉證責任,爰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對民國101 年10月31日之本院101 年度簡抗字第59號抗告駁回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異議無理由,於102 年3月6 日裁定予以駁回,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規定,即不得聲明不服,是以異議人聲明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