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

異議人
林睿駿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簡抗字第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之規定,受拘束者為受訴法院,異議人不在規範之列,故異議人對於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異議人得再提出異議。又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說明對異議人之債權如何計算形成,異議人有知之權利,相對人依法應負舉證責任,爰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對民國101 年10月31日之本院101 年度簡抗字第59號抗告駁回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異議無理由,於102 年3月6 日裁定予以駁回,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規定,即不得聲明不服,是以異議人聲明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