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
再審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閱卷後,發現所爭執之本院101 年度簡抗字第59號爭點有原裁定未對再審聲請人已提出本院101 年度簡抗字第59號所載係對當事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作出裁定駁回,原裁定尚無於理由書中為此項損害賠償之記載,此部分再審聲請人認為「係為訴外裁判」而爭執,原審尚未對此部分作出裁定,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0 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之聲明為:「一、原裁定廢棄。二、命相對人應就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舉證計算方法及列表。三、重新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29387元部分。四、歷次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有民事再審狀在卷可稽,嗣本院為「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之裁定,故本件裁定並無脫漏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之情事。從而,再審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與法有違,無從准許。
依民事訴法第239條、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