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抗字第66號
- 抗告人
- 林寬照
- 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代理人
- 李傑儀律師
- 相對人
-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羅裕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2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本院1041年度事聲字第388號」,應更正為「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8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